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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設立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指定、徵用或徵調損失情形進行調查;調查後三個月內將結果作成書面報告,連同補償費申請書及相關證明資料完成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