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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徵用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徵用防疫器具、設備或車、船、航空器之計價及補償,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二、相關公會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三、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物資之所有權人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