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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所稱維持費,係指各該醫療機構於停診期間應負擔之水費、電費、
電話費、瓦斯費、租金、管理費、清潔費、各類社會保險之保險費及其他
為維持基本運作所需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