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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而停診之醫療機構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所稱基本人事費,係指於各該醫療機構停診前已任職而於停診期間仍
留任之員工基本薪資,不包含加、值班費及各項獎勵金。
前項基本薪資,以停診前三個月之基本薪資平均計算;如無法提供薪資證
明文件,則逕以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金額計算。
醫療機構已依本辦法規定接受基本人事費之補償者,不適用受嚴重急性呼
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 (事) 機構紓困辦法第三條第四
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