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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本條例施行期限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