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3 條
對於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