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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1 條
人民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
遊史及其他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
據實陳述,不得故意隱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