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防疫物資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經濟主管機關應掌握有關防疫物資之市場銷售情形,並將相關資料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監視其轄內各地區級以上醫院防疫物資之耗用情形。
三、地方主管機關發現醫療機構之防疫物資耗用異常時,應派員查詢,並將其結果主動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四、中央主管機關發現防疫物資異常耗用時,得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構)協助查明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