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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全民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所規定之人員或一般社區民眾,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致死之屍體,或有疑似聚集病例情事時,得以電話、網路、電子文件、入、出國(境)旅客傳染病書表等方式,主動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全天候通知連繫管道,廣為宣導並確保其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