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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時,應依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一、填列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檢驗日期、確認
日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及求診治療經過等資料。
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經確認發病時,應另行填列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患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住居所、發病地點、發病時間、求診治療
經過、臨床症狀、檢驗時間與結果、感染因素及感染源或接觸者等詳
細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