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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
二、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許可再利用數量、用途及再利用產品名稱。
三、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間。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