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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取得第七條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其停止再利用計畫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四十五日內,報本部備查。
再利用機構喪失從事業務能力或一年內無從事前項廢棄物再利用業務者,本部得廢止其再利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