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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有效期間之展延,由再利用機構填具申請書及再利用計畫書一式十份,向本部申請。
前項展延所需再利用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監測方式。
四、再利用產品銷售紀錄。
五、工安環保檢測及監測資料。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