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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核准製造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必要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專案核准,並得令藥商限期回收:
一、申請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二、有品質、安全或效能之疑慮。
三、違反前條專案核准之內容或附款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