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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執行查核,必要時,得對產品取樣。
前項取樣為無償並隨機為之,業者不得指定;其樣品數量以足供檢驗及留樣所需為限。
主管機關取樣後,應填寫相關紀錄文件或收據,經在場業者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後,一份交由業者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