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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查驗業務驗證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驗證機構之人員或場地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變更登記。
驗證機構變更認證項目、品質管理文件或作業程序時,應檢具第五條所定
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機構辦理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