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十)類 香料」,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之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三)類 抗氧化劑、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九)類 著色劑、第(十一)類 調味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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