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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1.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之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十)類  香料」,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一百十二年八月十日修正之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二「第(三)類  抗氧化劑、第(七)類  品質改良用、釀造用及食品製造用劑、第(八)類  營養添加劑、第(九)類  著色劑、第(十一)類  調味劑、第(十一之一)類  甜味劑」,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