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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用丁烷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食品用異丁烷應符合下列標準:
┌──────────┬───────────────────┐
│項目 │標準 │
├──────────┼───────────────────┤
│純度 │94 %(v/v)以上 │
├──────────┼───────────────────┤
│性狀 │無色、天然氣味道,具易燃性之氣體。 │
├──────────┼───────────────────┤
│沸點 │-11 ℃ │
├──────────┼───────────────────┤
│紅外線吸收光譜( │約於光譜上 3.4 μm(很強吸收),6.8 │
│Infrared absorption │μm (強吸收),7.2 μm (中度吸收)及│
│spectrum)鑑別試驗 │10.9 μm(中度吸收)的區域呈現吸收反應│
│ │。 │
├──────────┼───────────────────┤
│水分含量 │0.005 %以下 │
├──────────┼───────────────────┤
│揮發殘渣 │5 mg/kg 以下 │
│(High-boiling │ │
│residue) │ │
├──────────┼───────────────────┤
│揮發殘渣之酸度試驗 │將殘渣加入水 10 mL,旋轉搖晃混合 30 秒│
│ │後,加入甲基橙試劑(methyl orange TS)│
│ │2 滴,將試管口塞住,震盪混合後觀察呈色│
│ │反應,水溶液不應轉變成粉紅色或紅色。 │
├──────────┼───────────────────┤
│含硫成分之試驗 │以鼻嗅聞,不應有硫磺成分之特異性氣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