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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般食品衛生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液態飲料,其咖啡因含量之規定:
一、茶及可可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500 mg/L 。
二、茶、咖啡及可可以外之飲料,咖啡因含量不得超過 320 mg/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