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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電影片映演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室內空氣品質應符合附表二室內空氣品質衛生標準。
二、顧客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勸阻無效者,報請
有關機關處理:
(一) 隨地拋擲瓜果皮核、殘渣、紙屑、菸蒂、口香糖或其他廢棄物者。
(二) 隨地吐痰、檳榔渣汁或大小便者
(三) 擱足於前排座椅者。
(四) 在非指定場所吸菸者。
(五) 其她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
三、每場演畢後,應即打掃清潔及調節空氣,其隔場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分
鐘。

附表二
┌──────────────────────────────┐
│ 室 內 空 氣 品 質 衛 生 標 準 │
├──────────────────────────────┤
│一 空氣懸浮微粒之限值,在標準狀態下一立方公尺空氣中,不包括│
│ 粒徑大於十微米粗粒時為一百四十微克 (ug/N m) ,包括粒徑大│
│ 於十微米粗粒時為一百七十微克 (ug/N m) 。 │
│二 空氣菌落數依落下法每五分鐘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個。 │
│三 空氣流動量每秒鐘平均不得超過零點五公尺。 │
│四 空氣中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零點一五。 │
│五 使用冷氣設備者,室內與室外溫度相差不得超過攝氏十度,其相│
│ 對濕度應保持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