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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浴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從業人員應勸阻其入浴,勸阻無效者,得報請有
關機關處理:
一、在浴室塗抹肥皂或擦垢、洗髮者。
二、入池前塗抹任何油脂或藥品者。
三、在浴池範圍內飲食物品或吸菸者。
四、在池內吐痰、小便或拋棄任何污物者。
五、患有重病力難支持者。
六、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七、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者。
前項規定及前條第八款規定,業者應標識於明顯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