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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旅館業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供客用之被單 (市) 、床單、被套、枕頭套等寢具,應於每一房客使
用後換洗,保持清潔。
二、供客用之盥洗用具、毛巾、浴巾等用品,應於每一房客使用後洗淨並
消毒,保持清潔。
三、不得供應共用之牙刷、扡鞋、梳子、刮鬍刀。
四、發現房客有發燒、嘔吐、腹瀉併發之症狀或疑似法定傳染病時,應立
即通知衛生醫療機關構處理;房客患有疾病情況緊急時,並應協助就
醫。
五、患有法定傳染病之房客所使用之房間、寢具或其他用具,應依傳染病
防治法有關規定處理。
六、房客如有妨害公共衛生之行為,應予勸阻,不聽勸阻者,應報請有關
機關處理。
前項規定於非營利性之供不特定人住宿場所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