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靜置式高壓蒸汽殺菌釜之構造與設備,除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低酸性食
品罐頭殺菌規範」中第五章「殺菌釜之構造與設備」之規定外,其主要之
設備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進汽管:管徑不得小於二點五四公分 (一吋) ,為求蒸汽分布均勻,
應設在釜體底部之中點。
二、噴汽管:管徑不得小於二點五四公分 (一吋) ,並不得大於進汽管之
管徑,且應伸及釜底全程,噴汽孔之大小及數量,以能產生良好而均
勻之蒸汽為原則,而噴汽管表面噴汽孔截面積之和,應等於進汽管路
上最小管口截面積之一點五倍至二倍。
三、排氣口:口徑截面積總和應比進汽管管徑大,必須能在殺菌開始前將
釜內空氣排除,並使用閘式閥或考克型閥之開關控制。
四、洩汽栓:口徑不得小於零點三二公分 (八分之一吋) 。
五、進水及排水:進水管應裝用球式瓣,排水管管徑不得小於進水口口徑
,空氣加壓冷卻用空氣管之管徑,應為一點九公分 (四分之三吋) 至
二點五四公分 (一吋) ,並使用球式瓣。
六、殺菌籃框:應以金屬條、沖孔網金屬板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使用沖
孔網金屬板者,孔度應為孔徑至少二點五四公分 (一吋) 而相鄰兩孔
中心距離至多五公分 (二吋) 之孔眼。各層間使用墊板者,其孔度亦
同。
七、安全瓣:口徑不得小於進汽管徑,並定期檢查。
八、自動溫度記錄儀:用以記錄溫度用。
九、壓力表:每一釜應有一具壓力表,其刻度盤直徑至少十一點五公分 (
四又二分之一吋) ,每一小刻度能指示每平方公分零點一公斤 (○.
1㎏/c㎡) 。
十、水銀溫度計:每一殺菌釜上至少應裝置一具水銀溫度計,並能指示攝
氏一度之區分,其標度至少長十七點八公分 (七吋) ,範圍不超過五
十五刻度 (如八十度至一百三十五度) 。
壓力表及水銀溫度計應每年至少一次送主管機關認定之機構校正其準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