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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製造、調配、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牆壁、支柱和地面:牆壁、支柱面應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
尺以內之部分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鋪設,其表面
應平滑無裂縫並經常保持清潔。地面應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洗
不納垢之材料鋪設,不得有侵蝕、裂縫、積水,並保持清潔。
二、樓板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儲積之構築,且
不得有長黴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食品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天花板
不得有結露現象,並保持清潔、良好維修之狀態。
三、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非吸收性、易清洗、不透水堅固材料
製作,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四、排水系統: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防止固體廢棄物流
入之設施,出口處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五、光線:一般作業場所之光線應保持在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調
理台面應保持在二百米燭光以上。
六、通風及排氣:通風及排氣良好,且通風及排氣口應清潔,不得有灰塵
及油垢堆積,並應有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七、器具、容器及包裝材料:應保持清潔妥為放置,以防止病媒之棲息及
再遭受污染,必要時應實施有效殺菌。
八、洗手設施:設置地點應適當,數目足夠,且使用易洗、不透水、不納
垢之材料建造,且備有流動自來水、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洗
手及乾手設施。洗手設施應能防止清洗過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九、其他:
(一) 工作台面、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以易洗不納垢及不易發霉之材質
製造,並經常保持清潔。
(二) 食品之製造、調配、加工、包裝等均應在工作台上操作,不得與地
面直接接觸。如製造供人直接消費之食品採用日曬乾燥時 (包裝前
) ,日曬場地應有防止污染之有效設施。
(三) 與製造、調配、加工、包裝無關之物品,不得存放場內。
(四) 場內不得飼養動物,住宿地區應與作業場所有效分離並分別設置出
入口。
(五) 食品衛生管理法未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者,應指定專人負責食品
衛生管理工作。
(六) 食品添加物應設專櫃貯放,由專人負責管理,並以專冊登錄使用食
品添加物之種類、進貨量及使用量等。
(七) 罐頭食品業、冷凍食品業及餐盒食品業等對於不易洗滌之設施,應
用蒸氣或加壓水洗滌槍沖洗清潔。
(八) 回收使用之容器應使用加熱之蘇打液或其他清潔液浸洗、沖洗或使
用轉動之刷子洗滌及加壓水噴洗,並經有效殺菌處理。
(九) 食用冰製造業應使用不鋼冰桶及食品級塑膠桶蓋等不會造成污染之
桶蓋,接觸冰桶之操作人員應著清潔之服裝及鞋子。
(十) 更衣室應與工作場所有效隔離,工作人員並應擁有個人存放衣物之
箱櫃。
(十一) 工作場所應設置有效隔離之空間,以分別存放消毒劑、殺蟲劑、
清潔劑及清潔用具等物品。
(十二) 食品原料不能直接加工,需經去皮、清洗、篩選或去雜質處理步
驟者,應設置原料處理場。
(十三) 照明設施及廠內配管應保持清潔,不得生銹;照明設施應有防護
設施,以避免污染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