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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從業人員應符合左列之規定:
一、手部應保持清潔,工作前應用清潔劑洗淨。工作中吐痰擤鼻涕、入廁
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即洗淨後再工作。凡與食品直接接
觸的工作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配帶飾物等。並不得使塗
抹於肌膚上之化妝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
二、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
透水手套或將手部澈底洗淨及消毒,在必要場所並需戴口罩。接觸生
食之後,應洗淨雙手或穿戴消毒清潔手套始得接觸熟食。
三、工作時必須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以防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
中。
四、工作中不得有吸煙、嚼檳榔或口香糖、飲食等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五、新進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僱用。僱用後每
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乙次。從業人員在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
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性病、眼疾或傷寒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
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
作。
六、從業期間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相關單位所辦理之衛生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