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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小型雜貨店兼售食品者,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得視其實際情形指定其適用本
標準之全部或部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