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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指半衰期小於一百二十分鐘,供斷層掃描檢查使用,且與我國或我國認定之十大醫藥先進國家已核准之藥品相同,或中華藥典、美國藥典、歐洲藥典已收載之正子放射同位素藥品。
二、調劑:指自受理處方箋至病人使用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處方適當性評估、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及其他相關之行為。
三、調製:指依處方箋於調劑作業處所,就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改變原劑型或配製新製品之行為。
四、調劑作業處所:指醫療機構為調劑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所設符合游離輻射防護法規定之工作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