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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醫療機構提供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予其他醫療機構,不受前條第一項不超過自用總量百分之二十及第二項期間之限制:
一、提供之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我國未核發藥品許可證。
二、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藥品許可證持有者,因故無法供應該藥品予醫療機構。
三、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病人用藥權益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