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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條申請或推薦案件,得組成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相關學者專家與學術機構、科技或工業界、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首長就委員之一指定之。
審議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審議會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以機關(構)及業務代表身分擔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相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參加討論及表決。
審議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