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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創新科技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前條第一款:
(一)專利權證明書、專利授權書或技術授權書。
(二)醫療器材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核准或登錄證明。
二、前條第二款:
(一)專利權證明書、專利授權書或技術授權書。
(二)臨床試驗報告或人體試驗報告。
三、前條第三款:
(一)國內製造許可證。
(二)專利權證明書。
(三)技術說明書。
(四)顯著貢獻之佐證。
四、前條第四款:
(一)國內製造許可證。
(二)重要及具體市場成效之佐證。
五、前條第五款:
(一)材質、零組件之技術或產品說明書。
(二)顯著貢獻之佐證。
六、前條第六款:
(一)新設備、設施、裝置、製程或分析檢驗方法之說明。
(二)顯著貢獻之佐證。
七、前條第七款及第八款:顯著貢獻之說明及佐證。
本辦法所定獎勵,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工業主管機關主動推薦,並通知受推薦者依前項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