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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法人或團體受託辦理醫療器材商檢查,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置有專職之檢查人員至少三人。
二、訂有檢查作業及檢查人員管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