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受託機構辦理檢查工作,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於執行工作所取得之資訊,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二、不得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三、檢查結果及其紀錄,不得有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不得將全部或部分檢查業務,再委託或移轉至其他法人、團體或機構辦理。
五、配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調查,或受理有關檢查之查詢、申覆或陳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紀錄及說明。
六、受檢廠商提供及受託機構檢查所生之文件、資料及紀錄,至少保存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