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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事項委託及受託機構認證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有變更時,法人或團體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申請或報請備查,受託機構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