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執行第三條第一款之安全監視,應蒐集國內、外醫療器材之安全資料,除依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之規定為通報外,應依附件二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內容、格式,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登載定期安全性報告。
前項報告,自發證日、登錄日或安全監視公告日起,每半年填具當期蒐集所得資料,於該期截止日後三十日內登載;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其於指定期日登載。
第一項所有人或登錄者,應於計畫書所定安全監視期間屆滿後六十日內,依附件三內容、格式,填具安全監視期間所得之安全資料,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登載總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