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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醫療器材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輸入醫療器材之檢驗,應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第十五條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