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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醫療器材商因遷移至原發給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以外之直轄市、縣(市)營業者,應向原核准登記之主管機關辦理歇業;其所領醫療器材許可證,得免繳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