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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均無法閱讀受試者同意書及其他提供予受試者之所有書面資料時,應由見證人在場參與有關受試者同意之討論。
見證人應閱讀前項同意書及資料,並見證試驗主持人或其指定之人員已將其內容向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為完整之說明。
見證人應確定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已充分了解試驗之內容及權利與義務,及其決定係出於自由意願。
經完成前三項程序,同意參與試驗者,受試者、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監護人及見證人,應於受試者同意書親筆簽名,並載明日期。除見證人外,得以指印代替簽名。
試驗相關人員,不得為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