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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本辦法之檢查時,得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參加。
檢查人員依本辦法執行檢查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說明檢查目的,並得就違反本法或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規定之行為,為保全證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