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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以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撤銷或廢止其運銷許可之全部或一部,其領有運銷許可證明書者,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其證明書;屆期未返還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