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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設置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應就其用以證明產品符合規定要求之設施、設備,予以管制、校正、查證、確認及維護,並作成紀錄。
前項紀錄,應依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之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