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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對於訪客與未經訓練之人員,應禁止其進入生產、管制及儲存區域。但確有進入必要者,應事前告知其相關注意事項,包括個人衛生及防護衣物穿戴之規定,並予密切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