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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之生產、管制、儲存及裝運人員,應依其職掌及責任,具備以訓練及工作經驗為基礎之適當技能。
前項訓練,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所有人員有關本準則規定活動之適當訓練。
二、確認不同階層與資歷人員之訓練要求,並訂定及執行與其對應之訓練計畫。
三、考量人員之專業與經驗,並配合其職掌與責任,設計訓練課程。
四、評估訓練需求及製造場所資源,必要時,得委由外部專業機構辦理。
五、實施常態性及持續性之訓練,並定期更新項目或內容。
六、實施新進人員接受與本準則相關之理論與實務基本訓練,及依其職掌安排之特定訓練。
七、於訓練過程中或完畢後,評估訓練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