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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留樣之保存,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成品以適當方式置於指定區域。
二、成品之留樣數量足以執行分析。
三、成品以完整包裝,依建議之儲存條件,保存適當期間。
四、原料樣品依製造場所或相關法規之規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