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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品質管制實驗室審查認不符合規格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權責人員審查,並為適當之調查;非具正當理由者,不得重行測試。
二、依前款調查,經認定有無偏差後,作出前條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