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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品質管制實驗室依前二條規定所為之測試,經審查符合規格者,應作成核准之決定;不符合規格者,應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程序,作成拒收或待判定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