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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9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處理退貨之成品,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適當方式識別,並儲存於特定區域。
二、依事先訂定之標準評估,決定其處置方式。
三、再次銷售者,依放行程序辦理。
四、訂定措施,有效區別已經再處理之退貨,並避免未經放行程序之再運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