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化粧品製造業者儲存原料或包裝材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一原料及包裝材料應以適合其特性之方式予以儲存與處理,必要時,實施監控以維持之。
二、以適合儲存物品特性之儲存及處理方式為之。
三、原料或包裝材料應適當儲存,並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
四、重新包裝時,其標籤內容與原標籤之記載相同。
五、經隔離或拒收者,儲存於特定之位置,或以其他可確保辨識之方式區別之。
六、訂定能確保庫存完善週轉之措施,並遵守先進先出原則。
七、實施定期盤點,確認庫存資料之正確;其有顯著差異者,予以調查並矯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