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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第六條查驗取得之樣品,必要時應送檢驗,並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