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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通知所定期限內,屆期未提出文件、資料。
二、前條文件、資料經審核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