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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用途化粧品許可證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檢附文件、資料,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含有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禁止使用之成分,或其成分不符合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公告限制使用之規定。
三、包裝、標籤或仿單未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標示。
四、品名與包裝、標籤或仿單使用之文字及圖案,有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之情事。
五、有足以損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六、其他與法規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不符之情事。